2007年1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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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债讨得犯法的憾事越少越好
法院的善意提醒,民工朋友应该好好读读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 

  法院传真:
  年底了,杭州余杭区法院的雷法官在整理案卷时发现一个惊人的问题:这段时间法院一下子诉进来6起因为讨债讨出来的刑事案子。小雷再回过头去看看,发现已经在审理的或者已经判决的类似案件也有不少。这些案子中涉嫌犯罪的都是债主。
  “年底了,讨债的多起来,不过,讨债的方式千万不能盲目,尤其是讨薪的民工。否则触犯法律,连自己的人身自由都搭进去了,得不偿失。”雷法官说,真的很有必要为民工朋友提个醒。
  债主因为讨债方法不当结果坐牢的例子,雷法官手上有一大批。有的构成非法拘禁罪,有的则是故意伤害罪。

  案例1
  安徽人闫某是个跑运输的司机,一次和老乡俞某一起回老家的途中,俞某开口借钱,答应利息不会低于银行贷款。俞某又说自己在郑州承包了一个工地。闫某据此估量俞某有钱,不用担心不还。于是,闫当即答应借10万元。回家后,闫某从信用社贷款10万,再借给俞某。俞某拿过钱时,口口声声说很快就还,连个借条都没写。
  但是,俞某并没有兑现承诺。闫某急了,几次催讨无果后,闫被激怒了。2006年6月9日下午,闫的一个兄弟韩在余杭发现了俞某,立即将他控制住,并让其写了张8万元的欠条。闫知道后,马上叫了几个人一起开车赶过去,要求俞去临平商谈还钱的事。俞不肯,于是,一帮人就把俞架上了车。在车上,他们动了拳头,然后把俞带到了德清的一个宾馆里。在宾馆的房间里,闫某等人又一顿拳脚“伺候”后,逼俞再写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。
  当天下午,闫等人又把俞带回到临平的一个饭店。当晚,闫某等人把俞送往其住处时,被民警抓获。至此,俞被扣押近5个小时,还被打成了轻微伤。
  闫某债未讨成,但却犯了非法拘禁罪,被余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。
  类似的教训有很多。余杭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,10件有7件是债主讨债造成的。最近,法院刚受理的6件讨债造成的刑事案件中也有4件债主涉嫌非法拘禁。

  案例2
  1月19日,年仅17岁的小梁被武义法院以放火罪判了有期徒刑10年。
  小梁是河南人,2006年7月,来到武义一家泡塑厂打工。做了两个月后,小梁不想做了,但老板不肯,说如果不做扣一个月的工资。
  小梁无奈写下同意扣除一个月工资的字据后,离开了厂里。但是小梁对老板的做法却越想越气,便想找机会整一整老板。
  2006年10月4日凌晨,小梁从超市买了一个打火机,翻过塑泡厂的围墙,找到了仓库,点燃了仓库里的泡沫包装盒。结果仓库里的塑泡产品全部化为灰烬,连同厂房和厂里汽车也被烧了,损失上百万元。

  教训与提醒:
  闫某和小梁的情况很值得同情,但是法律无情。正当的债权受法律保护,但是债务人的人身权利也同样受法律保护。所以盲目自救非但解决不了问题,还可能陷自身于囹圄。
 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,并由公安机关执行,不受逮捕,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。”
  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。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、第2款的规定,犯非法拘禁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为此,雷法官说,讨债还是应该采取司法救助的途径,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,千万不能冲动行事。记者也从绝大多数法院了解到,对民工追薪,法院设有诉讼绿色通道,可以速裁速执,保障民工合法权益。
  针对很多债主将债务人非法拘禁到宾馆饭店的情况,雷法官也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宣传,一但宾馆、饭店发现非法拘禁的情况,应及时报告,防止情况恶化。